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研究
                              ——张秘鉷                                
目录
一  民族自决的定义与渊源
      二: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与主权原则 
三  民族自决的原则与适应范围
 

纲要

近年以来,所谓的民族自决问题屡见不鲜,从俄罗斯格鲁吉亚南联盟到英美等西方国家中的一些少数民族,或者是原独立国家纷纷要求独立,进行民族自决,其中一些地区引发了局部战争,甚至更大规模的灾难,这一切,既与主权国家的内部问题有关,比如宗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民族矛盾等,也与外部干涉有很大干系的,特别是一些超级大国利用民族自决,插手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为达到某些目的,以武力干涉当事国内政,致使问题更加复杂化甚至不可收拾,本文将多方面论述这一问题

 

一  民族自决的定义与渊源
㈠   民族自决,原来是殖民地和附属国要求恢复主权,独立自主,反抗殖民统治或摆脱所谓宗主国,实现民族解放,决定自己命运的政治诉求,那么这一主张是谁最先提出的呢?

早在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出来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系马克思列宁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则。到了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列宁把它作为反对帝国主义的武器和促进各民族自愿联合的手段加以强调,从而使它成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武器。列宁认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而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列宁全集》第19卷!); 斯大林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但是,“不应当把分离的权利理解为分离的义务,分离的责任。每个民族都可以行使这种分离权,但是也可以不行使这个权利”(《斯大林全集》第7卷第64页)。列宁或斯大林之所以提出民族自决权,,是出于阶级斗争策略和革命的需要,列宁曾将民族自决与反帝相提并论,既是对殖民地附属国和其它被压迫民族和国家的正义斗争的支持;也是政治斗争的需要。如:……对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的反帝斗争,苏联将给予全力的道义上和物质上的支持(《蒋介石传》第五章),也正是在苏联的坚持下,民族自决才被加入联合国宪章的,苏联提出这一主张,正是处于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潮,符合通过民族解放运动产生的新生国家的利益,由于苏联是多民族国家的结合体,俄罗斯联邦本身也是由若干个小邦组合的一个多民族国家,如果实行内部自决,不要说苏联,就是俄罗斯也会彻底解体,是不可能去支持内部自决的,以当时的世界格局和国际背景来看,是符合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地区,要求摆脱民族压迫,争取独立自主的愿望的,

中国共产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的第十四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国内有人以此为由,支持我国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我认为我们党提出民族自决的动机是同列宁斯大林一样的,是一种斗争策略即“民族统战”就当时而言 1931年是国民党对苏区围剿的重要一年,红军先后粉粹了两次围剿,中国共产党正处于艰难之境地,这么做就是建立民族统战关系,争取盟友和可争取力量,共同反对国民党统治,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第十四条提出的是“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而不是脱离中国,也就是说可脱离自立的是政权不是国家,而我国的分裂势力,无论是台独还是疆独藏独,其目的恰恰是脱离中国,建立独立的国家,如藏青会头子才旦诺布就说过 “当中国公民还是西藏公民,我们已经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概括起来只有一句话:就是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支持民族解放,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政治指导思想,但是马克思主义是作为理论存在的,具体到中国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和国情,来制定民族政策否则就是教条主义况且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是会消亡的。 二战之前和战后,民族自决是其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在起着他消极的作用,一方面各殖民地附属国纷纷独立,宣告了殖民地时代的终结;另一方面一些主权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势力日益嚣张,妄图从本国主权割裂出去自立乾坤。加之各国国内事务,往往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和国际社会的关注,特别是西方国家的干涉变得日趋国际化复杂化,而不再是不受外部因素干扰。二战之后,由于原来的殖民主义国家在战时被削落,他们的殖民地附属国,获得脱离殖民统治争取独立的有利时机,在战后出现了一个民族解放运动高潮,原来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及地区先后独立,帝国主义殖民体系崩溃,正是由于民族自决推动了各个殖民地的解放和独立,瓦解了西方列强殖民体系,迫使西方国家,不得不改变策略和手段,他们将自决权分为两部分即 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其中对外自决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在国际法上的权力,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这种权利开始主要体现于反对殖民主义方面,后来发展为独立权乃至分离权或称脱离权,

(二)     在一九一八年一月,八日美国总统威尔逊向国会发表的演说中的十四点声明,也提到民族自决
但是当巴黎和会上,中国要求收回山东主权时,威尔逊却因为日本的要挟,转变他原来对中国的的支持,同意把山东主权让给日本,违背了他的十四点声明。就威尔逊而言,毕竟他是美国利益的代表,美国是一个新兴的殖民国家,1776年独立后并没有同其它同类国家平等友好相处,与之相反,独立后不久的美国很快继承了殖民主义的那一套,在1846年策动得克萨斯独立,成立所谓孤星国,趁机吞并得克萨斯;更进一步煽动加利福尼亚的美籍移民暴乱借机侵入墨西哥境内,一手挑起美墨之战,以军事手段最终把德州等地攫取到手,这是美国利用民族自决挑起其它国家内争趁机插手人家内政的开始,实际上,民族自决并不符合民族结构复杂的国家,即使是单一民族国家也是有外国移民的,包括美国这样的国家在内,大多数国家都是非单一民族国家;其次实现民族自决意味着包括美国在内的列强,要放弃自己的殖民地,这是不符合列强利益的。 历史证明,当各殖民地为争取独立自主而斗争时,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殖民者,毫没有犹豫地进行了镇压,1898年美国依据对西班牙战争后签订的《巴黎条约》,占领,原来是西班牙殖民地的菲律宾,如果说这一事件是发生在巴黎和会之前,那么事隔20年之后的,当威尔逊提出十四点后直至1946年,美国支持菲利宾自决了吗,没有,不但没有让菲利宾独立,反而在人家独立后借着二战的机会,再次将菲利宾置为自己的殖民地。

威尔逊的十四点中的不仅提到自决,还更多的提到自治,如第十点第十二点,这说明作为殖民者,即使是威尔逊也是不愿意看到其殖民地的实现独立的,由此可见美国的民族自决从一开始就是双重标准,一方面是对国内及其殖民地抵触敌视镇压来维护国内和殖民统治;一方面充分利用其它国家的类似问题,干涉其内部事务或撕裂主权,打击削弱对手,如南联盟前总统米洛舍维奇。

  民族自决就像一口双刃剑,既有有利于民族解放反对殖民统治的积极作用,为原殖民地附属国及非主权民族区域,反抗殖民者统治和其它民族压迫的斗争,提供国际法支持;同时不可避免的也有它消极的一面,就是也为主权国家的民族分离主义势力和西方大国干涉其它国家内政,支持多民族国家的分裂起到了推动作用。

( 三)对于民族自决,西方国家也由一开始的抵制态度转变至反利用,打击制裁其政治上对手,1998年出现的科索沃危机就是个明着的例子,南联盟的科索沃是个自治省,阿族闹独立,南联盟肯定要维护自己的主权,这其间各种暴力事件是不可避免的,况且双方是都有责任的,尽管塞尔维亚政府在对待科索沃问题上有过失误,比如武力镇压阿族的罢工和学生示威等等一系列错误措施,,但是科索沃解放军一手挑起了这场战争,在北约轰炸期间,科索沃解放军不是趁机也袭击过塞族人吗? 西方国家视这些事实于不顾,无视国际法中主权原则,擅自对南联盟进行军事打击,迫使南联盟屈服于他们的意志。这种军事打击的结果,一是扶持南内部的亲西方派上台,原来那个敢于与西方说不的米洛舍维奇总统,被国内的亲西方派出卖,引渡给国际法庭客死他邦;二是西方达到利用民族自决促使南联盟解体的目的。由希尔炮制的朗布依埃协议,是一个战争陷阱 ,从日后的种种迹象和事实来看,所谓的 “朗布依埃协议”是美国及其盟国为实施军事打击南联盟有意制定的阴谋, 1998年9月时,北约理事会就决定对南进行军事打击,此后因谈判军事行动曾一再拖迟,但并没取消;之后1999年科索沃解放军对塞族发动的频繁袭击,目的就是把本来是塞尔维亚内政的科索沃问题国际化,以便于西方的军事行动;还有在朗布依埃谈判中美国对科索沃分裂势力的最后交底,北约与科索沃分裂势力的合作;以上我们可以看到,

1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打击是早有预谋酝酿已久的,西方利用南联盟内部民族问题,通过科索沃解放军的密切配合,最终发动了科索沃战争;2西方大国利用科索沃问题瓦解南联盟,把一个主权国家割裂成三个国家,同时堂而皇之的以维和为借口对这一地区进行军事占领

由此可见,南联盟内部的民族分裂提供了外国干涉其内部事务的机会 而阿族分裂势力充当了重要的角色,正是科索沃解放军对塞族有预谋的攻击使事态升级,最终实现了所谓的自决

: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与主权原则
(一)
国际法是由西方国家制定的,这与西方国家的历史有一定关系,例如现代德法意三国是原来的法兰克帝国分裂的结果, 再有俄罗斯以前也是由若干的小邦组成,美国也是由在北美英国人后裔建立的国家,由此可见,欧洲为主的西方国家,是由不断的民族分裂衍生形成的。从民族分裂走出来的西方国家,自然对于这样的民族自决习以为常,使他们对其他国家的民族分离十分热衷,甚至极力支持,以至于不惜发动战争来促成。是西方自己的价值观的一种体现,不能代表全部,更不符合每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  国际法所确认的民族自决,是包含多重含义的,自决未必就是一种定义,也不是狭义的对民族分立主义的支持,所讲的自己决定自己命运,不是非得民族独立,也包括有非主权民族争取自由,反对压迫和维和本民族正当权利的内容;而且自决有两个意思,它不仅仅是民族独立的表示,还有作为一个国家内不同民族之间,反抗民族压迫;争取民族平等的定义。国际法对民族自决的支持不意味着,是支持纵容民族分离主义,他是基于普遍性公理,对各民族的一种基本尊重。况且国际法所针对的不是某一国的内部事务,而是国际问题,如果按照国际法规定的实行普遍的民族自决及一民族一国家其结果只能是多民族国家的解体,

 

(二)民族自决是符合国际法的,对此国际法有明确条款: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第一编第一条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联合国宪章》第十一章第 七 十 三 条:托管国有义务按各领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环境及其进化之阶段,发展自治对各该人民之政治愿望,予以适当之注意;并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渐发展;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联大《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号召成员国"承认并提倡……非自治领土及托管领土各民族之自决权;《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一权利,他们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立即采取步骤,依照这些领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志和愿望,…..,使他们享受完全的独立和自由,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

但是不管是联合国或者是国际法都没有给予民族自决以无限制之权,对此都进行了相关规定加以限制,以维护主权国家的权益,在下述档中《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友好国际关系决议》,都强调只有在殖民主义统治、外国占领和强加的政治统治以及种族主义政权这三种情况下,才可以支持民族自决。不支持现存主权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

 

我们不难看出,国际法虽然支持民族自决 但是,有原则性的,如《关于各国...原则之宣言》在有关民族自决原则的最后指出“….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2宣言强调了国家的国际法主体权,主权平等..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中平等 地位及权利国家 领土的完整,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可见联合国及其制定的国际法所支持的自决是必须符合三种情况的即: 殖民主义统治、外国占领和强加的政治统治以及种族主义政权 ,超出这三种情况是不受国际法支持的,联合国支持民族自决的基础,如我所说是基于普遍公理,是对被压迫民族甚至有被灭绝的民族的支持和保护,决非纵容作为主权国家内部的民族分立主义,,任何分裂母国的分离主义行为是不受国际法保护的。

三  民族自决的原则与适应范围
(一) 在对待民族自决问题上,必须视不同国家的历史和国情而定,必须恪守其相干原则,民族自决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不是每个民族都有权自决,民族自决是有界限的,更不等于民族分离主义,它是有原则性在里面,必须是符合条件的民族才可以自决。首先只有殖民地附属国为争取民族解放当家作主才能自决,其次是非主权民族,及不属于任何主权国家范畴的民族才能自决,例如巴勒斯坦,所谓主权国家范畴外民族是指:这一民族及其地区在历史上一直处于独立地位,没有被外国纳入该国家主权之内 以为其领土的一部分2至今没有与其它国家合并成一个国家的民族, 独立后不会影响和危及任何一个国家的现存主权,否则是不允许的,所有民族都不是单独个体,都具有主权属性,印第安人是美洲原住民族,其分布遍及美洲各地,这些印第安族群都隶属于美洲各个主权国家 是实际上的他们所在国国民,就像华人遍布世界,但所有的华人都分属于不同主权国家,而非都是中国人一样,这就是民族的主权属性,民族自决直接关系到所在国家主权的完整原则,在于它是否对所在母国的主权原则构成威胁;是否符合母国的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任何一个民族的自决,都决定着对应者的民族区域的归属,尤其是要求民族独立的地区一旦分离出去,势必会割裂该国家的主权,遭到本国政府和人民的反对,由于民族聚集区并不是单独一个民族组成,往往都是复合性多民族区域,如我国几乎每个省都有少数民族, 其中一个区域的某一民族 自决要求分离出去,必然会遭到其它民族的反对。处理不善就会出现民族净化,造成大批难民,对本地区的稳定和人民安全构成威胁
(二)  从实际情况来看,发展至今,不仅是原来的殖民地附属国 也包括原来是主权国家或独立民族政权的现主权国家的某一地区也一直在坚持民族独立的自决 这些地区如法国的科西嘉 美国的夏威夷 英国的苏格兰,原本都是独立的民族政体,应该是有主权的,但自从被合并后这些民族要求独立恢复主权的诉求从未停止过,也许苏格兰有些例外,有人认为苏格兰,只是争取更多的自主权 ,毕竟英国是超级大国,留在联邦内,要比一个独立但并不强大的苏格兰强

其次这些原独立国,如果自决独立,必然要对现属权国的主权造成分裂的危险,既不会被现属权国所接受,也不会受到国际法的支持。

 

民族自决,是关系到一个国家主权完整和民族关系的大事,当今世界民族问题,也不再是单纯的内政,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益发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 自决权在向分离权蜕变后成为诸民族分裂势力们的合法工具更是被某些西方大国或国家集团用来实施霸权主义的武器,是一个至今难以解决的世界难题,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历史宗教文化等因素密不可分,没哪个国家可以完全能够妥善成功的解决,它需要我们进一的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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