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HIV感染者的诊断

受检血清初筛试验如酶联免吸附试验(EISA),免疫酶法或间接免疫荧光试验(I、F)或者其它快速法等检查阳性,
再经确诊试验,如蛋白印迹法(WESTERN BLOT)等方法复核阳性者即可确诊HIV感染

艾滋病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modeficiecy virus, HIV)感染引起的,HIV属RNA逆转录病毒,呈球形,直径100~200MM。外周有壳,主要由糖蛋白组成,衣壳之外有包膜,亦以糖蛋为主要成分。中心为单股RNA,并含有逆转录酶。典型的HIV-1颗粒由核忙乱包膜两部分组成,核心包括病毒RNA,核心结构蛋白和病毒复制所必需的酶类。HIV的RNA为两条相同拷贝的正股RNA链。病毒复制必需的酶类有3种,分别是逆转录酶(P66,P51),整合酶(P32)和蛋白酶(P11)核酸外面为病毒衣壳蛋白(P24,P17)。病毒的最外层为包膜,其中嵌有(P11)。核酸外面 为病毒衣壳蛋GP120和GP41。两种特异性糖蛋白前者为外膜糖蛋白,后者为跨膜糖蛋蛋白。

应注意与先天性免疫缺陷病和其它原因引起的免疫缺陷相鉴别。 此外,艾滋病引起的卡波济肉瘤应与经典型的卡波济肉瘤鉴别。后者为一罕见的皮肤肿瘤,发生于老年人,多局限于四肢,属于一种子无痛性的慢性肿瘤,病程可长达10多年,很少累及全身,一般情况较好。对放疗效果好,一般仅需局部处理,很少需要全身治疗。

1、性接触传播 异性性接触、同性性接触和双性性接触是AISD传播的最常见方式。全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大约75%是通过性接触传播的。男性同性恋和男妇女之间的性接触以及双性恋均或相互传染。肛交是最危险的性接触传播途径。HIV的性传播与许多因素有关,如性伴数、性伴的感染情况、性接触频率和强度、有无患梅毒等其它性病及生殖器局部的损害程度、性交方式、有无吸毒、有无保护措施等。
单次无保护性接触传播HIV的几率为0.1~1%但如同时患有其它性传播疾病(如梅毒、生殖器溃疡等)可使单次性接触的危险性增加2~10倍,男性传染给女性的几率大于女性传染给男性;肛交的被动方受感染的几率大于主动方;性伴数愈多,受感染的几率愈高;无保护性性接触受感染几率高于保护性性接触。此外,处于血清阳性者及艾滋病发作期的患者传染性较强。目前,在我国经性接触感染占8.4%.

2、血液及血制品传染 包括:①使用HIV污染的血液、血液成分或血液成品,占1.6%②与静脉药瘾者共享污染HIV针头、注射器占61.6%③移植或接受HIV感染者的器官、组织或精液④医疗器具消毒不严等。目前,在我国主要是经血液传播。

HIV可通过输血、不规范单采血浆、使用HIV感染的血液制品以及医疗器械等传播。HIV通过血液及血制品传播具有很高的传播几率,几乎达到100%输血的感染与受血量、受血者的年龄有密切关系。静脉注射毒品者共享HIV污染的注射器,亦为传播AIDS的重要途径。在北美、欧洲因吸毒成瘾而共享洁针头被感染者较多,可达性到70%以上。在中国内地,静脉注射毒品是传播HIV的主要途径。AIDS病毒感染者的组织、器官的血液、淋巴细胞中都带有艾滋病病毒。已发现由于器官移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例子。因此,对献血员和损献组织器官者进行血液筛查是杜绝输血和器官移植传播的最有效办法。不安全的注射,医源性传播和职业暴露及其预防,目前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在医务卫生人员中HIV传播力度要比乙肝和丙肝病毒低得多。

3.垂直传播(母婴传播)即感染HIV/ AIDS的母亲通过胎盘、产道或产后母乳哺养时传染给新生儿。母婴传播几率为15%30%。目前,母婴传播感在我国占0.3%.绝大多数童HIV感染者是经垂直传播而感染的。HIV感染或艾滋病的妇女,可能使胎儿在宫内感染,婴儿在分娩期通过或通过母乳喂养感染HIV。

另外,还有18.7%的传播途径不详.HIV经过唾液、粪便等途径传播的可能性有待研究。一般性社会接触,如握手、拥抱、共餐、共享毛巾等生活用品,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及空气、昆虫、水、食物、公用电话等均不能传播HIV。


19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的通知
  国艾办发〔2004〕4号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的通知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
经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和当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
  一、背 景
  为遏制艾滋病在我国的传播和蔓延,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国务院先后下发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在贯彻落实《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工作中,我国形成了政府社会齐抓共管,以卫生为主导的多部门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新局面。近年来,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国家多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城市和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还很不平衡,与艾滋病防治实际需求相比,无论在广度、深度和持久性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距,农村、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尤为薄弱。
  为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国家各部门和全社会的优势与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大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有利时机遏制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确保《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艾滋病防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二、目 标
  总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多种传播、教育和干预的有效形式,更加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开展全民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的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风范,建立健康的行为,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同时,反对社会歧视,倡导相互关爱的道德风尚,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具体目标:到2005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80%以上。
  到2008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5%以上;在农村高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5%)达到75%以上,中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21-0.49%)达到65%,低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2%)达到5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90%以上。
  三、原则与策略
  (一)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大力开展全民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与重要时段集中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
  (三)对一般人群以普及知识为主,对高危人群以结合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为主;
  (四)重点做好农村地区和广大青少年、妇女及流动人群的宣教工作;
  (五)认真把握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
  四、措施与要求
  (一)大力提高大众媒体的宣传频度,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
  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保证大众媒体全年宣传工作的连续性和频度要求;卫生、教育等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和技术支持。
  1、广播电视新闻、专题、文艺等各类节目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列入日常规划,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有关卫生健康栏目以突出科普知识教育为主。中央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以及各省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或公益广告,保证每周播出不少于2次,并不断增加播出频次;在重点地区和高流行地区要设立固定栏目进行集中宣传,平均每天播出1个以上有关节目或公益广告;
  2、全国各主要报纸、期刊要定期刊登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文章或公益广告,保证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到2005年,全国各主要报纸、期刊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1次以上;各省级主要报纸、期刊(发行量居前五位)要定期刊登,重点地区或高流行地区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1次以上,其它报刊类每月也应有相应内容;刊载率要逐年提高,到2008年,全国和各省级主要报纸、期刊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2次以上;重点地区和高流行区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2次以上;
  3、各主要互联网站要设有艾滋病防治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栏目,内容定期更新并与本站主页建立直接链接。到2005年,三大门户网站(搜虎、新浪、网易)均应设有宣传专栏和直接链接,主要综合类网站的专栏设置和直接链接率达到80%;到2008年,主要综合类网站的宣传专栏和直接链接率达到100%。
  (二)加大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宣传网的作用
  宣传部门要着力抓好农村基层宣传网络的建设和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农业部门要给予密切协调配合;卫生与文化部门提供适合农村地区的和少数民族语言的知识手册和宣传材料;人口计生系统也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宣传服务网络的作用,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
  1、充分发挥农村地区基层宣传网的作用,利用有线广播等贴近农民群众的有效宣传形式,进行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到2005年,每个乡镇广播站要有1套以上录音材料;重点地区和流行地区乡镇的宣传广播每周2次以上,其它地区乡镇每周1次以上;到2008年,每个乡镇广播站要有3套以上录音材料;重点地区和流行地区乡镇的宣传广播每周4次以上,其它地区乡镇每周2次以上;
  2、村村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挂图和刷写宣传标语。到2005年,每村至少有六条标语口号,村宣传栏设置率达到100%;
  3、各地要以“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群众性活动为载体,纳入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为农村开展宣教活动提供宣传材料。到2005年,农村地区达到至少每户一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材料要印制为该民族的语言;
  4、充分利用群众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如农贸集市、节假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定期举办巡回展览或其它文艺宣传活动。
  (三)继续加强学校的宣传教育工作
  以教育为主,卫生和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持久地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1、对各类大、中学校的校医和健康教育的任课教师进行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到2005年,达到100%;
  2、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到2005年,发放率达到100%;
  3、将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大、中学校教学计划,保证初中6课时,高中4课时;大学开设专题讲座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有关课程,专题讲座或教学课时平均每学年1课时以上。到2005年,各类大、中学校完全开课率达到100%;
  4、在各类大、中学校的图书馆、阅览室要备有一定数量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读物;到2005年,达到80%;到2008年,达到100%;
  5、在各类大、中学校的校园宣传栏中要设有专门的宣传园地,内容定期更新。到2005年,达到70%以上;到2008年,达到85%以上。
  (四)将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作为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
  文化、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行娱乐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
  1、对经营性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进行开业前和每年至少一次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及考核,到2005年,经营者年培训率及考核合格率均达100%;
  2、对经营性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到2005年,从业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3、在经营性娱乐场所醒目地方张贴宣传画,在方便顾客自取的地方放置宣传材料。到2005年,达到80%或以上;到2008年,达到100%。
  (五)针对青少年、妇女、流动人群、高危行为人群和脆弱人群的特点,开展广泛的和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人口计生、卫生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及社团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系统和工作网络的优势,在大众的普及教育中,抓好重点人群和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工作并配合相应的干预措施。
  1、在全国企业职工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纳入职工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到2005年,职工培训率达到60%以上;到2008年,职工培训率达到85%以上;
  2、大中型企业要设立宣传栏,职工文化俱乐部每年开展2次以上的专题讲座,在俱乐部方便自取的地方放置宣传材料。到2005年,达到50%以上,到2008年,达到85%以上;
  3、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制作浅显易懂的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系列宣传材料;利用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和城市小区青年中心,重点做好外来务工青年、城市闲散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4、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青春红丝带”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到2005年,示范区内每个青少年每年接受1次或以上的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在每个乡、村建立一支青年志愿者宣传教育小分队;
  5、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列为全国妇联“女性素质工作”的重要内容,以“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等活动为载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广大妇女特别是年轻女性和具有高危行为的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并配合相应的干预措施;
  6、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15岁至49岁的妇女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到2005年,每人接受1次面对面宣教率达到100%;到2008年,每人接受2次以上面对面宣教率达到90%以上;
  7、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结合生殖健康教育,发放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数据及健康教育处方。到200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及高流行地区达到85%以上;到2008年,直辖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及高流行地区达到100%,其它地区达到90%以上;
  8、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栏。到200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及高流行地区达到90%以上,其它地县市达到80%;到2008年,均达100%;
  9、医院的性病门诊或性病诊疗专门机构要对求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进行心理咨询,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配合干预措施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教育工作。到2005年,求诊者和咨询者的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到100%;
  10、在星级饭店/宾馆的大堂、招待所和旅店注册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到2005年,星级宾馆/饭店达到80%以上,其它招待所和旅店达到70%以上;到2008年,星级饭店/宾馆达到90%以上,其它招待所和旅店达到80%以上。
  (六)积极做好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
  铁路、民航、交通、海关、质检和城建等部门要积极进行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
  1、将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交通工具的宣传广播内容中,到2005年,达到100%;
  2、在各类交通工具中设置公益广告并放置供乘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到2005年,达到60%以上;到2008年,达到80%以上;
  3、在民用航空航站楼、铁路火车站候车厅(室)、港口候船厅(室)、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室)和城市地铁沿线各站台放置供旅客自取的宣传资料。到2005年,民用机场航站楼、大中城市所有铁路、公路、港口候机/船/车厅(室)及城铁站台的宣传材料摆放率达到80%以上;到2008年,达到100%;
  4、有电子显示屏的候机/船/车厅(室),要定期播放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到2005年,达到每天播放1次以上;到2008年,达到每天播放3次以上;
  5、在民用机场、铁路的特等、一等和二等火车站、港口适宜的地方设置公益广告牌或宣传专栏,每半年更新一次内容。到2005年,达到60%以上;到2008年,达到80%以上。
  (七)推动大中城市主要路段的公益广告牌建设
  宣传、工商、文化、城建、园林、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设立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和宣传栏。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
  各大中城市、旅游城市和高流行地区城镇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到2005年,达到50%以上;到2008年,达到70%以上。
  (八)加强羁押、强制管理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羁押、强制管理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给予密切配合。
  1、在对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教、监狱等羁押收容场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进行的岗位培训中纳入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到2005年,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
  2、上述羁押场所心理咨询室的咨询师和医务人员要为羁押人员提供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到2005年,心理室咨询师和医务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3、上述羁押场所要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工作日程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羁押人员特点进行宣传教育。到2005年,羁押人员回归社会前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五、保障措施
  (一)按照《中长期规划》及其实施指导意见和《行动计划》的要求,各级政府有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督导、检查评估方案;
  (二)中央财政要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应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所需,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的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管道筹措更多的资金用于宣传教育工作;
  (三)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国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检查和评估小组,根据本《方案》并结合《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对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中期和终期考核评估;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本《方案》的要求进行督导和检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及各省级有关单位要将年度宣传教育工作汇报上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五)各级卫生部门要协助各地制定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对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开展的艾滋病防治宣教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当地宣教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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