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中央书 |
刑事补充案
退卷回补充侦查超过两次的由退卷机关亲自主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超过两次的停止执行 由原公诉人重新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禁止以口供作为证据在人证物证没有完全充足前不得采供只有在证据完备可靠时以实据取供没有实据的口供属于次证据不得公诉并在审判中公示 检察机关对证供首先必须全面复核再作处理完全充分才能公诉如被告方面不服初判再诉讼的检察机关必须重新核定如属误枉必须改正传闻小道消息绯讯非科学的方法不得采信有关方面以第一卷为基础重新侦查另卷处理发回重审的由原判法院全面复核必须重新考虑 执法司法机关严禁超期积压诉讼审判凡超过法定期限仍无法证实其有罪的人员必须开释超限一日须赔偿对方 凡属确为冤假错案的案件被告方有延期搁判权:既要求执法司法机关缓期执行判决或暂缓判决并且重审 发回重审不得重复三次以上对于三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必须认真调研严肃审理 审理案件以实证为主口供为铺严禁单方面以口供为主审理结毕只有而无确凿可信的证据链的案件为无效审结 司法机关严禁单方面采用执法机关的证供必须务实实事求是的复查核实彻底查证非经查实严禁审结 对于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尤其是侵害人民权益的案件司法机关严禁拒绝审理受理拖延不决撤诉除机密外一律公开审理特别是有疑问的案件必须受理公布真相 执法司法及其国家机关对于指控本机关(系统)内部违法人员严禁威吓打击报复甚至灭口 负有监督监察职责的国家机关如果严格履行职责执法公正不循私情不办人情案不办关系案对于其它国家机关违法违纪的人员严格依法处理不畏权势应予以奖彰作为业绩考核目标 否则作为惩治目的存在严惩不待 如果被告一方对审结案件有质疑并且指控系属逼供信或其它非法手段的该结论暂时失效原审法院必须重审并且公示全程及证据 司法机关严禁将公职人员所犯的罪行嫁祸于人栽赃陷害他人致使真犯免于受到法律制裁无辜被罪的构成 被告方面有权提出异地审结即在外地审结案件可向同级或上级同一机关提出申请将案子移交所选机关公审审理结果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凡是被告方提出质疑的案件原审机关必须列示诸证公布审理过程如果不能开列实据则负首责 执法司法机关严禁为掩盖自己的过错失误甚至罪行制造伪证或强迫他人作伪证 执法司法机关严禁在法律授权或允许外行使权力严禁在法律之外施刑违法办案 在对犯罪嫌疑人与其它涉嫌人员采取强迫手段是必须有翔实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执法司法机关严禁在法律规定的正当合法收入外牟取任何利益 执法司法机关严禁为掩盖自己制造的冤假错案而继续制造冤假错案 执法司法机关对于在自己控制之下的人员或在押人员罪犯嫌疑分子的安全负责1 对于执行拘禁服刑的公民涉嫌人员如果在未释放之前即拘禁关押逮捕期间该人发生以下情况:死亡伤残精神损害 死者的遗物缺损或失踪异样 遗体未经家属许可擅自毁焚破坏甚至强行火化的 所在司法或执法机关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家属有权要求所在机关对此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有权强制调查案情 执法司法机关对于死者遗体及遗物无权处理必须妥善保存一并归还本属 家属对上述事件1有权索赔最高额为五十万 责难质疑有关方面要求公布真相及案件强制该机关公开处理有关人员 可向社会发出联议书呼吁全社会联合起来共施压力促使有关方面出面秉公处理 司法执法机关对命案承担直接首要的第一责任 监所对于在押人员亦负有同样的责任 死伤人员的直接看押管教人员负有第一责任 执法司法机关因为执行公务造成无辜人员伤亡的从客观事实上已成立的即使执行一方事后不予承认 不开具证明但事实已成立具体执行及决断者为第一责任人在场主管及最高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司法机关严禁拒绝受理对指控国家公职人员的案件 拘捕他人必须有法律依据令人信服 成立有别于公私之间的独立司法鉴定调查机构作为独立的不隶属政府及其它国家机关的国家民间调查机构有权调查公务人员犯罪事实其成员有非官方的专业人士组成并由控方指定律师及其它人士会同媒体公开查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成员为公务员性质系独立的与国家机关没有任何关系的并不在其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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